箬横镇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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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箬横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廉政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招标的所有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交易。
  第三条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第四条  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的运作模式。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设立箬横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箬横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受温岭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全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一)设立箬横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镇长
  副主任:纪委书记、常务副镇长、人大副主席、

各副镇长、镇长助理

 员:各办(所)主任(所长)、管理区书记 

下设箬横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三至五人组成:
  主  任:常务副镇长()

同时广泛选择和聘请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建立评标人才库和工程监督组,参与工程招投标和标后联系、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负责镇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协调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或参与制订本镇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的有关规定;
  2、监督、管理本镇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
  3、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4、指导和协调镇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
  2、负责为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3、负责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招标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材料价格等信息网络;

5、负责镇行政区域内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6、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7、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8、评标人才库和工程监督组人员的聘请、联系、指导、培训等日常工作。

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镇村两级3万元以上不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的下列项目必须进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投标(村级3万元以下工程经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同意可由村两委组织招投标)
  (一)财政及国有、集体经济投资,由本镇负责实施的村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用事业项目设施、电力管沟管道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村(居)集体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前二项工程的后续、附属工程;
  (四)造价1000万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监理;

(五)镇村两级工程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上述建设工程中涉及的建筑材料采购项目;

(六)其他有必要进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

镇行政区域内由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列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范围。

3万元以下的镇级工程项目由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3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项目经村(居)两委负责实施,有关结果反馈至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备案。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经村(居)两委研究后报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同意实施的项目;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预算标底已确定(需核准的应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供工程招标及施工管理人员名单。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招标由招标人(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下同)依法组织实施,接受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通过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布告栏和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之日到报名截止时间原则上为10个连续工作日,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村(居)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投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除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报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邀请招投标外,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都应采用公开招投标。
  建设项目的招标原则上均采用接近中心标方法确定中标人。中心标权数按评标小组和投标企业所占共设三个比例,分别为90%10%80%20%70%30%,比例的确定由双方派代表抽签确定,以评标小组平均下浮数×权数+投标企业平均下浮数×权数计算结果得出中心标。如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的,需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申请,送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
  第十三条  标底。标底由招标人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和审查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业务。
  第十四条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有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按工程预算价的2%,但不少于10000元收取(不计息),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代收代退。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当场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代收代退。报名时投标人应交资料费:镇级项目1001500元;村级项目1001000元。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评(定)标办法及结果必须按规定要求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对招标项目建立完整招标投标档案,招标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施工图纸及标底预算书,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招标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料,资格审查记录,开标现场记录,中标公示单,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月报制。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完成建设项目招标后,每月月底向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报送《箬横镇建设项目招标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制定不合理的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小组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六)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
  (五)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投标报价编制人员与招标工程标底编制人员或代理人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
  (六)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会议必须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举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必须参加。招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并公布标底。开标的全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开标会议,在规定时间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并携带《法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场。否则,视为放弃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标必须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封闭的环境进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牵头,从评标人才库中随机抽选5—7人组成,发包方只限一位分管领导或村主要干部参与评标,同时确定纪委、人大、分管领导、管理区领导、联村干部、招标人代表及镇工程技术人员等25人参加监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
  第二十七条  采用评标办法采购招标的,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小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按规定要求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和布告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给予赔偿。
   

第五章  标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建立有工程监督人员、村(居)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镇里同时确定1-3名工程联系人员,重点工程一般落实镇班子成员联系,村级工程一般由管理区领导或驻村干部联系。招标人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投标时派出的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三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规定的人员到岗到位,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经业主同意并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准。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工程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经验、经营和技术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
  (一)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在项目部任职期间因故死亡的;
  (二)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在项目部任职期间因严重疾病、长期出国、职务变动、辞职解聘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因犯罪被羁押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四)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造成严重后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被更换的原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参加其他新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六章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一)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  工程量计算

(一)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三)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三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向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结算抵扣。

(二)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工程设计变更与追加

第三十九条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与追加,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条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十一条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工程设计的变更与追加必须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镇级工程须经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或镇长办公会议同意,实质性设计变更、附属工程追加或涉及追加5万元以上资金的,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村级工程须经村两委集体确定,并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三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第四十六条  经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包的项目,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抽调工程联系人员会同发包单位代表及上级有关部门参与验收;村级单独发包的由村两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结果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监理人员对中标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长期挂名、不到岗到位、任意更换等行为隐瞒不报或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对招投标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造成招标投标档案遗失的或者招标人不按规定报送招投标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好保密工作。若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市采招监管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采招监管办可责令予以纠正,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查处。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的程序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标准等均按照《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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